乙集
家法
司馬溫公居家雜儀
凡為家長。必謹守禮法以御群子弟。及家眾。分之以職。授之以事。而責其成功。制財用之節。量入以為出。稱家之有無。以給上下之衣食。及吉凶之費。皆有品節。而莫不均一。裁省冗費。禁止奢華。常須稍存贏餘。以備不虞
凡諸卑幼。事無大小。毋得專行。必咨稟於家長
凡為子為婦者。毋得蓄私財。俸祿及田宅所入盡歸之父母舅姑。當用則請而用之。不敢私假。不敢私與
凡子事父母。婦事舅姑。天欲明咸起。盥漱櫛總。具冠帶。昧爽。適父母舅姑之所。省問父母舅姑起。子供藥物。婦具晨羞。供具畢始退。各從其事。將食婦請所欲於家長。退具而供之。尊長舉筯。子婦乃各退就食。丈夫婦人各設食於他所。依長幼而坐。其飲食必均一。幼子又食於他所。亦依長幼席地而坐。男坐於左。女坐於右。及夕食亦如之。既夜。父母舅姑將寢。則安置而退。居閒無事。則侍於父母舅姑之所。容貌必恭。執事必謹。言語應對。必下氣怡聲。出入起居必謹扶衛之。不敢涕唾喧呼。於父母舅姑之側。父母舅姑不命之坐。不敢坐。不命之退。不敢退
凡子受父母之命。必籍記而佩之。時省而速行之。事畢則返命焉。或所命有不可行者。則和色柔聲具是非利害而白之。待父母之許。然後改之。若不許。苟於事無大害者必當曲從。若以父母之命為非而直行己志。雖所執皆是。猶為不□之子。况未必是乎
凡父母有過。下氣怡色柔聲以諫。諫若不入。起敬起孝。悅則復諫。不悅。與其得罪於鄉黨州閭寧熟諫。父母怒不悅而撻之流血。不敢疾怨。起敬起孝
凡為人子弟者。不敢以富貴加於父兄宗族
凡為人子者。出必告。反必面。有賓客不敢坐於正廳。升降不敢由東階。上下馬不敢當廳。凡事不敢自擬於其父
凡父母舅姑有疾。子婦無故不離側。親□嘗藥餌而供之。父母有疾。子色不滿容。不戲笑。不宴遊。舍置餘事。專以迎醫檢方合藥為務。疾巳復初
凡子事父母。父母所愛亦當愛之。所敬亦當敬之。至於犬馬盡然。而况於人乎
凡子事父母。樂其心。不違其志。樂其耳目。安其寢處。以其飲食忠。養之。幼事長。賤事貴。皆倣此
凡子婦。未敬未孝。不可遽有憎疾。姑教之。若不可教。然後怒之。若不可怒。然後笞之。屢笞而終不改。子放婦出。然亦不明言其犯禮也。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悅。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婦之禮焉。終身不衰
凡為宮室。必辨內外。深宮固門。內外不共井。不共浴堂。不共廁。男治外事。女治內事。男子晝無故不處私室。婦人無故不窺中門。男子夜行以燭。婦人有故身出。必擁蔽其面。男僕非有繕脩及有大故。不入中門。入中門。婦人必避之。不可避。亦必以袖遮其面。女僕無故不出中門。有故出中門。亦必擁蔽其面。鈐下蒼頭。但主通內外之物。毋得輒升堂室。入庖廚
凡卑幼於尊長。晨亦省問。夜亦安置。坐而尊長過之則起。出遇尊長於途則下馬。不見尊長經再宿以上則再拜。五宿以上則四拜。賀冬至正旦六拜。朔望四拜。凡拜數或尊長臨時减而止之。則從尊長之命。吾家同居宗族眾多。冬至朔望聚於堂上。丈夫處左西上。婦人處右東上。皆北向共為一列。各以長幼為序。共拜家長畢。長兄立於門之左。長姊立於門之右。皆南向。諸弟妹以次拜訖各就列。丈夫西上。婦人東上。共受卑幼拜。受拜訖。先退。後輩立受拜於門東西。如前輩之儀。若卑幼自遠方至見尊長。遇尊長三人以上同處者。先共再拜。敘寒暄問起居訖。又曰再拜而止
凡受女婿及外甥拜。立而扶之。外孫則立而受之可也
凡節序及非時家宴上壽於家長。卑幼盛服序立。如朔望之儀。先再拜。子弟之最長者。一人進立於家長之前。幼者一人搢笏執酒盞立於其左。一人搢笏執酒注於其右。長者搢笏。跪。斟酒。祝曰。伏願某官備膺五福。保族宜家。尊長飲畢。授幼者盞注。反其故處。長者出笏。俛伏。興。退。與卑幼皆再拜。家長命諸卑幼坐。皆再拜而坐。家長命侍者徧酢諸卑幼。諸卑幼皆起序立如前。俱再拜就坐。飲訖。家長命易服。皆退。易便服。還復就坐
凡子始生。若為之求乳母。必擇良惠婦人。稍溫謹者。子能食。飼之教以右手。子能言。教之自名。及唱諾萬福安置。稍有知。則教之以恭敬尊長。有不識尊卑長幼者。則嚴訶禁之。六歲教之數與方名。男子始習書字。女子始習女工之小者。七歲男女不同席。不共食。始誦孝經論語。雖女子亦宜誦之。自七歲以下謂之孺子。早寢晏起。食無時。八歲出入門戶及即席飲食。必後長者。始教之以謙讓。男子誦尚書。女子不出中門。九歲男子誦春秋及諸史。始為之講觧。使曉義理。女子亦為之講觧論語孝經及列女傳女戒之類。畧曉大意。十歲男子出就外傅。居宿於外。讀詩禮傳。為之講觧。使知仁義禮智信。自是以往。可以讀孟荀楊子。博觀群書。凡所讀書。必擇其精要者而讀之。其異端非聖賢之書傳。宜禁之勿使妄觀以惑亂其志。觀書皆通。始可學文辭。女子則教以婉□聽從及女工之大者。未冠笄者質明而起。總角靧面以見尊長。為供養祭祀。則左執酒食。若既冠笄。則皆責以成人之禮。不得復言童幼矣
凡內外僕妾。鷄初鳴咸起。櫛總盥漱衣服。男僕洒掃廳事。及庭。鈐下蒼頭洒掃中庭。女僕洒掃堂室。設椅卓。陳盥漱櫛靧之具。主父主母既起。則拂床襞衾侍立左右以備使令。退而具飲食。得閒則浣濯紐縫。先公後私。及夜。則復拂床展衾。當晝。內外僕妾。惟主人之命。各從其事以供百役
凡女僕同輩謂長者為姊。後輩謂前輩為姨。務相雍睦。其有鬪爭者。主父主母聞之。即訶禁之。不止。即杖之。理曲者杖多。一止一不止。獨杖不止者
凡男僕有忠信可任者。重其祿。能幹家事次之。其專務欺詐。背公徇私。屢為盜竊弄權犯上者。逐之
凡女僕年滿不願留者。縱之。勤舊少過者。資而嫁之。其兩面二舌。飾虛造讒。離□骨肉者。逐之。屢為盜竊者。逐之。放蕩不謹者。逐之。有離叛之志者。逐之
袁氏世範
思所以為善。又思所以使人為善者。君子之用心也。三衢袁公君載。德足而行成。學博而文富。以論思獻納之資。屈試一邑。學道愛人之政。武城絃歌不是過矣。一日出所為書示鎮曰。是可以厚人倫而美習俗。吾將版行于茲邑。子其。為我是正而為之序。鎮熟讀詳味者數月。其言則精確而詳盡。其意則敦厚而委曲。習而行之。誠可以為孝悌。為忠恕。為善良而有士君子之行矣。然是書也。豈惟可以施之樂清。達諸四海可也。豈惟可以行之一時。垂諸後世可也。噫。公為一邑而切切焉欲以為己者。為人如此。則他日致君澤民。其思所以兼善天下之心蓋可知矣。鎮於公為太學同舍生。今又蒙賴於桑梓。荷意不鄙乃敢。冠以骫骳之文。而欲目是書曰世範可乎。君載諱采。淳熙癸卯長至日承議郎前權通判隆□軍府事劉鎮序
睦親
兄弟子姪同居。長者或恃長凌轢卑幼。專用其財。自取溫飽。因而成私簿書出入不令幼者預知。幼者至於饑寒。必啟爭端。或長者處事至公。幼者不能承順。盜財以為不肖之資。尤不能和。若長者總持大綱。幼者分幹細務。長必幼謀。幼必長聽。各盡公心。自然無爭
朝廷立法於分析一事非不委曲。然有竊眾營私。卻於典買契中稱係妻財置到。或詭名置產。官中不能盡究。又有起於貧寒。不因父祖資產。自能奮立。營置財業。或雖有祖眾財產。別自殖立私財。其同宗之人必求分析。至於經州縣所在官府。累年爭訟。各至破蕩而後已。若富者反思果是因眾成私不分與貧者。於心豈無慊。果是自置財產分與貧者。明則為高義。幽則為陰德。又豈不勝連年爭訟。妨廢家務。及資備褁糧嘱託胥吏賄賂官員之費耶。貧者亦宜自思彼實竊眾。亦由辛苦營運以至增置。豈可悉分之。况彼之私財。吾受之寧不有愧。苟能知此。必不至爭訟也
人之有子。須使有業。貧賤有業。不至於饑寒。富貴有業。不至於非為。凡富貴之子弟。耽酒色。好博奕。異衣服。飭輿馬。群小為伍。以至破家者。非其本心之不肖。由無業以度日。遂起為非之心。小人贊其為非。則有哺啜錢財之利。常乘間而贊成之。子弟早宜省悟
應親戚故舊有所假貸。不若隨力給與之。言借則我望其還。不免有所索。索之既頻。而負償者反曰。我欲償之。以其頻索。則姑巳之。方其不索則又曰。彼不下氣。問我。我何為強還之。故索亦不償。不索亦不償。終於結怨而後已。蓋貧人之假貸。初無欲償之意。縱其欲償。則將何償。或假貸作經營。又多以命窮計拙而折閱。方其始借之時。禮恭言遜。其感恩之心指天誓日可表。及至責償之日。恨不以兵刄相加。所謂因財成怨矣。俗謂不孝怨父母。欠債怨財主。不若念其貧。隨吾力之厚薄以與之。則我無責償之念。彼亦無怨於我
子孫有過。父祖多不自知。貴官尤甚。盖子孫有過多掩蔽父祖之耳目。外人知之。竊笑而已。至於鄉曲貴官。人之進見有時。稱道盛德之不暇。豈敢言其子孫之非。况又自以子孫為賢而以人言為誣。故子孫有彌天之過。而父祖不知也。□有家訓稍嚴。而母氏猶有庇其子之惡。不使其父知之。富家之子孫不肖。不過耽酒近賭博破家之事而已。貴官之子孫不止於此。強索人之錢財。強貸人之錢財。強借人之物而不還。強買人之物而不償。親近群小。則假勢以凌人。侵害善良。則飭辭而妄訟。鄉人有曲理犯法事認為己事。名曰擔當。鄉人有爭訟。則偽作父祖之簡。干懇州縣。以曲為直。差夫借船。放稅免罪。以所得為酒色之娛。殆非一端。其隨侍也。私令吏人買物。私托塲務買物。皆不償其直。吏人補名。吏人免罪。吏人有優潤。必責其報。典買婢妾。限以低價而使他人填陪。或同院子游狎。或干塲務放稅。其他妄有求覓。亦非一端。不卹誤其父祖陷于刑憲也。凡為人父祖者知此。事常關防。更宜詢訪。或庶幾焉。同姓之子。昭穆不順。亦不可以為後。鴻鴈雖微。猶不亂行。人乃不然。至於叔拜姪。於理安乎。設不得已養弟養孫以奉祭祀。當撫之如子。與之財產。受所養者奉之如父。如古人。為嫂制□今世。為祖承垂之意。而昭穆不亂
古人謂周人惡媒。以其言語反覆。紿女家則曰男富。紿男家則曰女羙。近世尤甚。若輕信其言而成婚。則夫妻反目。至於仳離者有之。大抵。嫁娶固不可無媒。而媒者之言不可盡信如此。宜謹察于始
人之姑姨姊妹。及親戚婦人年老。而子孫不肖。不能供養者。不可不收養。然又須關防。恐其身故之後。其不肖子孫妄經官司。稱其人因饑寒而死。或稱其有遺下囊篋之物。官中受詞。必為追證所擾。須於生前。白之於眾。質之於官。稱身外無餘物。凡要為高義之事者。必當預防之。
父祖高年怠於管幹。多將財產均給子孫。若父祖出於公心。初無偏曲。子孫各能戮力。不事游蕩。必至興隆。若父祖緣有過房之子。有前母後母之子。有子亡而不愛其孫。又有雖是一等子孫自有憎愛。凡衣食財物。亦有厚薄。致令子孫力求均給。其父祖於其中又有輕重。安得不起他日爭端。若父祖緣子孫內有不肖者。慮其侵害。不得已而均給者。止可逐時均給財穀。未可均給田產。若均給田產。彼以為已分所有。必邀求尊長立契典賣。典賣既盡。窺覷他房從而婪取。必至興訟。使賢子賢孫被其擾害。同於破蕩。不可不思。大抵人之子孫。或十數人皆賢。其中有一不肖。則十數均受其害。至於破家者有之。國家法令百端終不能禁。父祖智謀日出終不能防。欲保延家祚者。覽他家之已往。思我家之未來。可不脩德熟慮以為長久之計耶
遺嘱之文。皆賢明之人為身後之慮。然亦須公平乃可以保家。如刼於悍妻黠妾。□後妻愛子。中有厚薄偏曲。或妄立嗣。或妄逐子。不近人情之事。不可勝數皆興訟破家之端也
處己
世事多更變。乃天理如此。今世人往往見目前稍稍榮盛。以為此生無足慮。不旋踵而破壞者多矣。大抵天序十年一換甲。則世事一變。今不須廣論久遠。只以鄉曲十年前二十年前比論目前。其成敗興衰。何嘗有定勢。世人無遠識。凡見他人興進。及有如意事。則懷妬。見他人衰退。及有不如意事。則譏笑。同居及同鄉人。最多此患。若知天下事無定勢。則自慮之不暇。何暇妬他人
應年高饗富貴之人。必須少壯之時。嘗盡艱難。受盡辛苦。不曾有自少壯饗富貴安逸至老者。早年登科及早年受奏補之人。必於中年齟齬不如意。卻於暮年方得榮達。或仕宦無齟齬。必其生事窘薄。憂饑寒。慮婚嫁。若早年宦達不歷艱難辛苦。及承父祖生事之厚。更無不如意。多不獲高壽。造物乘除之理。類多如此。其間亦有始終饗富貴者。乃是有大福之人。亦千萬人中。間有之。今人往往機心巧謀。皆欲不受辛苦。至終身享富貴。及其子孫。終於人力不能勝天
人生世間自有知識以來。即有憂患不如意事。小兒呌號。皆其意有不平。自幼至少。至壯至老。如意之事常少。不如意之事常多。雖大富貴之人。天下之所仰羡以為神仙。而其不如意處各自有之。與貧賤人無異。特所憂慮之事異爾。故謂之缺陷世界。以人生世間無足心滿意者。能達此理而順受之。則可少安
凡人謀事。雖日用至微者亦須齟齬而難成。或已成而敗。既而復成。然後其成也永久平寧。無復後患。若偶然易成。後必有不如意者。造物微機。不可測度。如此。靜思之。則見此理。可以寬懷
人之性行雖有所短。必有所長。與人交游。若常見其短而不見其長。則時日不可同處。若常念其長。而不顧其短。雖終身與之交游可也。
凡人行已公平正直。可用此以事神。不可恃此以慢神。可用此以事人。不可恃此以傲人。雖孔子亦以敬鬼神事大夫畏大人為言。况下此者哉。彼有行已不當理者。中有所慊。動輒知畏。猶能避遠灾禍以保其身。至於君子而偶罹于灾禍者。多由自負以召致之耳
人有詈人而人不荅者。必有所容也。不可以為人畏我而更求以辱之。人或起而我應。恐口噤而不能出言矣。人有訟人而人不校者。必有所處也。不可以為人畏我而更求以攻之。為之不已。人或出而我辨。恐理虧不能迯罪矣
同居之人。或往來須揚聲曳履。使人知之。不可默造。慮其適議我。彼此慙愧。况其間有不曉事之人。好伏於幽暗處以伺人之言。此生事興爭之端也。凡人居僻靜不可輒譏人。必慮有聞之者。俗謂墻壁有耳是也
人家不和。多因婦女以言激怒其夫及同輩。蓋婦女所見不廣遠。不公平。所謂舅姑伯叔妯娌皆假合強為稱呼。非為天属。故輕於割恩。易於修怨。非丈夫有遠識。則為其役而不自覺。一家之中。乖變生矣。於是兄弟子姪隔屋連墻。至死不往來者。有無子而不肯以猶子為後。有多子而不與兄弟者。有不恤兄弟之貧。養親必欲如一。寧棄親而不顧者。葬親亦欲均費。寧留喪而不葬者。其事多端。不可槩述。亦有遠識之人。知婦女之不可諫誨。而外與兄弟相愛。私救其所急。私賙其所乏。不使婦女知之。彼兄弟之貧者雖怨其婦女。而愛其兄弟。至於分析不敢以貧而貪愛兄弟之財產者。盖由不聽婦女之言。而先施之厚。因以得兄弟之心也
婦女易生言語者。多出於婢妾。婢妾愚賤。尤無見識。以他人之短言於主母。若婦女有見識。能一切勿聽。則虛佞之言不復敢進。若聽信之。從而愛之。則必再言之。又言之。使主母與人遂成深讐。而婢妾方且得志。奴隸亦多如此。若主翁聽信。則房族親故皆大失歡。而善良之僕。佃皆飜致誅責矣
士大夫之子弟。苟無世祿可守。無常產可依而欲為仰事俯育之計莫若為儒。其能習儒業者。命運亨通。可以取科第置富貴。次可以訓導受束修之俸。否則事筆扎代牋簡之役。次可以習點。讀為童蒙之訓。如不能為儒。則巫醫僧道農啇伎藝可以養生。不至於辱先。皆可為也。子弟之流蕩至於為乞丐竊盜。此最辱先之甚。世人有為之而不自愧者何哉
凡人生而無業。及有業而喜於安逸者。家富則習為下流。家貧則必為乞丐。凡人生飲酒無度。食物無筭。好淫濫習博奕者。家富而致於破蕩。家貧而必為竊盜。
治家
夜間覺有盜。便須直言有盜。徐起逐之。盜必且竄。不可乘暗擊之。恐盜之急以刀傷我。及誤擊自家之人。若持燭見盜擊之猶庶幾。若獲盜已受拘執。自當凖法勿歐傷
刼盜雖小人之雄。亦自有識見。如富家平時不刻剝。又能樂施。又能種種方便。當兵火擾撓之際。猶得保全。至不忍焚毀其屋。凡盜所决意焚掠者。皆積惡之人。宜自省也
茅屋須常防火。大風須常防火。積油物積石灰須常防火。此類甚多。切宜仔細
富人有愛其小兒者。以金銀珠寶之属飭其身。小人有貪者於僻靜處壞其性命。而取其物。雖聞于官寘于法何益。小兒非有壯夫携抱。不可令游行街巷。恐有誘畧之人
清晨早起。昏晚早睡。可防婢僕姦盜。婢妾若與主翁親近。多挾此私通。僕輩。有子則以主翁藉口。畜愚賤之裔至破家者。多矣。凡有婢妾。不可不謹其始。而防其終
人有婢妾不禁出入。至與外人私通有姙。不正其罪而不遽逐去者。往往有於主翁身故之後。言是主翁遺腹子而求歸宗。旋致興訟。世俗所宜謹此。免累後人。
婦女多妬。有正室者少蓄婢妾。蓄婢妾者多無正室。夫蓄婢妾者。內有子弟。外有僕隸。皆當關防。制以主母猶有他事。况無所統轄。以一人之耳目臨之。豈難欺蔽哉。暮年尤非所宜。使有意外之事當如之何。
夫置婢妾教歌舞。使侑樽以為賓客之歡。切勿蓄姿貌過人者。慮有惡客起覬覦之心。必欲得之。逐獸則不見泰山。苟勢可以陵我則無所不至。綠珠之事。在古可鑒。近世亦有之。不欲指其名耳
婢僕有頑狠全不中使令者。宜善遣之不可留。留則生事。主或過於歐傷。此輩或挾怨。為惡有不容言者。婢僕有姦盜及逃亡者。宜送之於官。依法治之。不可私自鞭撻。亦恐有意外之事。或逃亡非其本情。或所竊止於微物。宜念其平日有勞。只畧懲之。仍前留備使令可也
婢僕有小過。不可親自鞭打。盖一時怒氣所激。鞭打之數必不記。徒且費力。婢僕未必知畏。惟徐徐責問。令他人執而打之。視其過之輕重。而定其數。雖不過怒。自然有威。婢妾亦自畏憚矣。壽昌胡倅彥特之家。子弟不得自打僕隸。婦女不得自打婢妾。有過則告之家長為之行遣。婦女擅打婢妾則撻子弟。此賢者之家法也
婢僕有過。既已鞭撻而使令。辭色如常。則無他事。盖小人受杖方懷怨。而主人怒不釋。恐有輕生而自殘者
婢僕有無故而自縊者。若其身溫可救。不可觧其縛。須急抱其身令稍高。則所縊處必稍寬。仍更令一人以指於其縊處。漸漸寬之。覺其氣漸往來。乃可觧下。仍急令人吸其鼻中使氣相接。乃可以蘇。或不曉此理而先觧其縊處。其身力重。其縊處愈緊。只一噓氣便不可救。此不可不預知也。如身已冷不可救。或救而不蘇。當留本處。不可移動。呌集隣保以事聞官。仍令得力之人日夜同與守視。恐有犬鼠之属殘其屍也。自刄不死。宜以物掩其傷處。或氣絕亦當如前說。人家有井。於甃處宜為缺級。令可以上下。或有墜井投井者可令人救應。或不及。亦當如前說。溺水投井而水深不可援者。宜以竹篙及木板能浮之物投與之。溺者有所執則身浮可以救應。或不及亦當如前說。夜睡□死及卒。死者亦不可移動
婢僕宿臥去處。當為點檢。冬無風寒。夏無蚊蚋。以至牛馬六畜。遇冬寒各為區處牢圈棲息之處。此其仁人之用心。物我為一理也
蓄奴婢惟本土人最善。或病患。則有親属為之扶持。或非理自殘。有親以明其事。或婢妾無夫子兄弟可依。僕隸無家可歸。念其有勞不可不養。當預經官自陳則無患
雇婢僕須要牙保分明。牙保又不可令我家人為之
買婢妾不可不細詢其所自來。恐有良人子女為人所誘。若果然則告之于官。不可還與引來之人。恐自殘
佃僕婦女。有等於人家婦女小兒誘謔。莫令家長知而欲重息以生借錢穀。及借資物以濟急者。皆有心於脫漏必無還意。而婦女小兒不令家長知。則不敢取索。終為所負。為家長者宜常以此言喻之
尼姑道婆媒婆牙婆及婦人以賣買針灸為名。皆不可令入人家。凡脫漏及引誘為不羙之事。皆此曹也
人戶交易先憑牙人指出丘叚。參合契書文字。就問有無界至交爭。重疊典賣。次問有無暪昧尊卑。未曾分析。寡婦幼子執憑交易。有無諸般違礙方可成契。必親見其押字書契。交錢必有知證。已成契後。宜即投印管業割稅。若因循不割稅入戶而為人告論。以致拘沒官府。條令昭然。惟交易一事最為詳明。盖欲以杜爭端也。而人戶不悉。乃至違法交易。不印契。不離業。不割稅。以致重疊交易。詞訟連年不决。豈非自取其辜哉
凡鄰近利害之產。欲得之。宜增其價。不可恃勢執其親隣。及從典至賣。及無人敢買。而欲低折其價。萬一他人買之。則悔且無及。亦爭訟之由也
凡交易必須項項合條。即無後患。不可以人情契密不為之防。或失歡則成爭端。如交易取錢未盡。及贖產不曾取契之類。宜即理會去著。或即聞官以絕將來詞訟。切戒切戒。
貧富無定勢。田產無定主。有錢則買。無錢則賣。買產之家當知此理。不可苦抑賣產之人。盖人之賣產。或缺食。或負債。或疾病。或死亡。或婚嫁爭訟。欲百千之用。則鬻百千之產。若買產之家。即還其直。雖轉手無存。且了其欲用。而為富家不仁之人。知其欲用之急。則陽距陰鉤之。以重扼其價。既成契則姑還其直之半。則延引數日辭以未辦。或以此夕少。或以米穀他物高價補償。而出產之家必是窘乏。所得零微。隨即耗散。向之准擬以辦此事。今不復辦矣。而又往來取討跋涉之費出乎其中。彼富家方自喜以為善謀。不知天道好還。有及其身而獲報者。縱不及其身而及其子孫。富家多不之悟。豈不迷哉
貪并之家。恃其豪強。見有產之家子弟昏愚不肖。及有緩急。多是將錢強以借與。或始借之時。設酒食以媚悅其意。或既借之後。歷數年而不索。待其息多。又設酒食以誘。使之轉息併為本錢而又生息。又誘勒其將田產折還。於條雖幸免。天網不漏。諺云。富兒更替做。迭相報也
有輕於舉債者不可借。必是無藉之人。已懷負賴之意。凡借人錢穀。少則易償。多則易負。故借多者雖力可還。亦不肯還。寧以所還之資為爭訟之費者多矣
凡人之敢於舉債者。必謂他日之寬餘可以償也。不知今日之無。他日何為而有。譬如百里之路。分為兩日行。則兩日可辦。若以今日之路使明日併行。雖勞亦不可至。無遠識之人。求目前寬餘而那積在後者。無不破家也
凡有產必有稅賦。須是先留輸納之費。卻將餘剩分給。日用。所入或薄。只得省用。不可侵支。臨時官中追索。未免舉償充息。以致耗家。大抵曰貧曰儉。自是賢德切不可以此為愧。若能知此。則無破家之患矣
納稅雖有省限。須早納為安。如納苗米若不趁晴早納。或值雨連日。將如之何。然州縣多有不體量民力。如納米初時又要乾白加量。後且濕惡减量。又折為低價。如納稅絹物帛。初時必欲重厚實者。後來見納數少。則放行折納。人戶攬子較量前後輕重。不肯攙先送納。致被□道追擾。惟鄉曲賢者自求省事。不以毫未之較遂愆期也
人有紏率錢物造橋修路及造渡船。宜隨力助之。不可謂捨財不見獲福而不為。且如道路既成。吾之晨出暮入。過橋乘渡。並無疏虞。皆所獲福也人之經營財利。偶獲厚息以致富厚者。必其命運亨通。造物者陰隲致此。其間有見他人獲息之多。致富之速。則欲以人事強奪天理。如販米則加之以水。賣鹽則夾以灰。賣漆則和以油。賣藥則雜以他物。如此等類不勝其多。目下得其嬴餘。其心欣然。不知造物者隨即以他事取去。終於貧乏。所謂人力不能勝天。大抵轉販經營。先存心地。凡物貨必真。又須敬惜。不貪厚利。任天理如何。雖目下所得之薄。必無後患矣
起造屋宇。最人家至難之事。年齒高大。世事諳曉。於起造一事。猶多不悉。况未更事。其不因此破家者幾希。蓋造屋之時。必先與匠者謀。匠者惟恐主人憚費而不為。則必小其規模。節其費用。主人以為力可辦。銳意為之。匠者則漸增廣其規模。至數倍其費而屋猶未及半。主人勢不可中輟。則揭債售產。匠者方喜興作之未艾。工鏹益增。余常勸人起屋宇。須十數年經營以漸為之。則屋成而家富自若。蓋先定基址。或平高就下。或增卑為高。或築牆穿池。逐年漸為之。期以十餘年而後成。次議規模之大小。材木之若干。必籍其數。逐旋收買備足。期以十餘年而畢備。次議瓦石之多少。皆預以漸而儲之。雖工雇之費。亦不取辦於倉卒。故屋成而家富自若也
家禮
冠禮略
男冠
男子年十五至二十。皆可冠
溫公曰。古者二十而冠。所以責成人之禮。蓋將責為人子。為人弟。為人臣。為人少者之。行於其人。故其禮不可以不重也。近世以來。人情輕薄。過十歲而總角者少矣。彼責以四者之。行。豈知之哉。往往自幼至長。愚騃若一。由不知成人之道故也。今雖未能遽革。且十五以上俟其能通孝經論語。粗知禮義。然後冠之。其亦可也
必父母無期以上喪。始可行之
文公曰。大功未葬者。亦不可行
女笄
笄女子許嫁笄。母為主
文公曰。年十五雖未許亦笄
婚禮畧
主婚
男子年十六至三十。女子年十四至二十。
溫公曰。古者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今令文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並聽婚嫁。今為此說。所以參古今之道。酌禮令之中。順天地之理。合人情之宜也
身及主婚者無期以上喪。乃可成婚
文公曰。大功未葬。亦未可主婚。凡婚則以族人之長為主
必先使媒氏往來通言。女氏許之。然後納采
溫公曰。凡議婚姻。必先察其父母與婦之性。行及家法何如。勿苟慕其富貴。壻苟賢矣。今雖貧賤。安知異時不富貴乎。苟為不肖。今雖富貴。安知異日不貧賤乎。婦者。家之所由盛衰也。苟慕一時之富貴而娶之。彼挾其富貴。鮮有不輕其夫而傲其舅姑。養成驕妬之性。異日為患。庸有極乎。借使因婦財以致富。依婦勢以取貴。苟有丈夫之志氣者能無愧乎。又世俗好於襁褓童幼之時輕許為婚。亦有指腹為婚者。及其既長。或不肖無賴。或身惡疾。或家貧凍餒。或喪服相仍。或從官遠方。遂至棄信負約。速獄致訟者多矣。是以先祖太尉嘗曰。吾家男女。必俟既長。然後議婚。既通書不數月必成婚。故終身無此悔。乃子孫所當法也
又曰。文中子曰。婚娶而論財。夷虜之道也。夫婚姻者。所以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後世也。今世俗之貪鄙者將娶婦。先問資裝之厚薄。將嫁女先問聘財之多少。至於立契約云某物若干。某物若干。以求售其女者。亦有既嫁而復欺紿負約者。乃駔儈賣婢鬻奴之法。豈得謂之士大夫婚姻哉。其舅姑既被欺紿。則殘虐其婦以攄其忿。由是愛女者務厚其資裝以悅其舅姑。殊不知彼貪鄙之人不可盈厭。資裝既竭。則安用汝女哉。於是質其女以責貨於女氏。而貨有盡。而責無窮。故婚姻之家。往往終為仇讐矣。是以世俗生男則喜。生女則戚。至有不舉其女者。用此故也。然則議婚姻有及於財者。皆勿與為婚姻。可也
納采 【 納其采擇之禮即今所謂定也】
主人具書。夙興奉以告于祠堂。乃使子弟為。使者如女氏。女氏主人出見。使者。遂奉書以告祠堂。出以復書授。使者。遂禮之。使復命壻氏。主人復以告于祠堂
納幣 【 幣用色絹貧富隨宜令人更用釵釧羊酒】
具書遣。使如女氏。女氏受書復書。同納采之儀
親迎
前期一日。女氏使人張陳其壻之室。厥明壻家設位于室中。女家設次于外○初婚壻盛服。主人告于祠堂。遂醮其子而命之迎。婿出乘馬至女家俟于次。女家主人告祠堂。遂醮其女而命之。主人出迎。壻入奠鴈。姆奉女出登車。壻乘馬先婦車。至其家導婦以入。壻婦交拜就坐飲食畢。壻出。復入脫服。燭出。主人禮賓
婦見舅姑
明日夙興。婦見於舅姑。舅姑禮之。婦見於諸尊長。若冢婦則饋於舅姑。舅姑饗之。
廟見
三日主人以婦見于祠堂
壻見婦之父母
明日。壻見婦之父母。次見婦黨諸親。婦女禮壻如常儀
喪禮畧
治棺
溫公曰。棺欲厚。然太厚則重而難以致遠。不必高大。原地使壙中寬。易致摧毀。宜深。加之槨。雖聖人所制。自古用之。然板木歲久終歸腐爛。徒使壙中寬大。不能牢固。不若不用之為愈也。孔子葬鯉有棺而無槨。又許貧者還葬而無槨。今不欲用。非。為貧也。乃欲保安亡者耳
程子曰。雜書有松脂入地千年化為茯苓。萬年化為琥珀之說。蓋物莫久于此。故以塗棺。古人已有用之者
置靈座設魂帛
溫公曰。古者鑿木為重以主其神。今令式亦有之。然士民之家未嘗識也。故用束帛依神謂之魂帛。亦古禮之遺意也。
世俗皆畫影。置於魂帛之後。男子生時有畫像。用之猶無所謂。至於婦人生時深居閨門。出則乘輜軿擁蔽其面。既死豈可使畫工直入深室。揭面之帛執筆訾相。畫其容貌。此殊為非禮。又世俗或用冠帽衣履裝飾如人狀。此尤鄙俚。不可從也
高氏曰。古人遺衣裳必置於靈座。既而藏於廟中。恐當從此說。以遺衣裳置於靈座。而加魂帛於其上可也。文公曰。三禮圖有畫像可考。然且如溫公之說。亦自合時之宜。不必過。泥於古也
立銘旌
以絳帛為銘旌。廣絳幅。三品以上九尺。五品以下八尺。六品以下七尺。書曰。某官某公之柩。無官即隨其生時所稱。以竹為杠如其長。倚於靈座之右
喪杖
父喪杖用竹。母喪杖用木。
按五禮新儀曰。父杖竹。長與孝子心齊。助孝子之衰朽無力。竹有節。孝子有節哀之文。禮云。父喪杖竹。用自死竹為之。謂竹性不可改為。竹斬斷而不能接續。蓋母有接人之體。其杖用木。能接續之意也。白虎通云。母喪用桐為之。謂無根能生。又桐子生而不離枝葉。禮云。桐同也。取其同而有別。痛有致切也。敬親之道。故聖人以竹木別之。梧桐之子隨枝葉而生。取其母子無絕道也
成服
一曰斬衰三年
斬。不緝也。衣裳皆用極麄生布。旁及下際皆不緝。正服則子為父也
加服。則嫡孫父卒。為祖若曾高祖承重者也。父。為嫡子當為後者也。
義服。則婦。為舅也。夫承重則從服也。為人後者。為所後父也。為所後祖承重也。夫為人後。則妻從服也。妻為夫。妾為君也
二曰齊衰三年
齊。緝也。其衣裳制並如斬衰。但用次等生麄布緝其旁及下際
正服。則子為母也。士庶之子。為其母同。而為父後則降也
加服。則嫡孫父卒為祖母若曾高祖母承重者也。母為嫡子當為後者也。義服。則婦。為姑也。夫承重則從服也。為繼母也。為慈母。謂庶子無母而父命他妾之無子者。慈己也。繼母為長子也。妾為君之長子也
杖期
服制同上。但又用次等生布
正服。則嫡孫父卒祖在為祖母也。降服則。為父卒繼母嫁則己從之也。夫為妻也。子為父後。則為出母。繼母無服。繼母出。則無服也
不杖期
服制同上。但不杖。又用次等生布
正服。則為祖父母。女雖適人不降也。庶子之子為父之母。而為祖後則不服也。為伯叔父也。為兄弟也。為眾子也。為男女也。為兄弟之子也。為姑姊妹女在室及適人而無夫與子者也。婦人無夫與子者。為其兄弟姊妹及兄弟之子也。妾為其子也。加服。則為嫡孫若曾元孫當為後者也。女適人者。為兄弟之為父後者也
降服。則嫁母出母。為其子。子雖為父後。猶服也。妾。為其父母也
義服。則繼母嫁母。為前夫之子從己者也。為□叔母也。為夫兄弟之子也。繼父同居父子皆無大功之親者也。妾。為君之眾子也。舅姑。為嫡婦也
五月正服。則為曾祖父母。女適人者。不降也
三月正服則。為高祖父母。女適人者不降也
義服則繼父不同居者。謂先同今異。或雖同居而繼父有子。己有大功以上親者也。其元不同居者。則無服
三曰大功九月
服制同上。但用粗熟布無負版
正服。則。為從父兄弟。姊妹。謂伯叔之子也。為眾孫男女也
義服。則。為眾子婦也。為兄弟子之婦也。為夫之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之子婦也。夫為人後者。其妻。為本生姑舅也
四曰小功五月
服制同上。但用稍細熟布
正服。則。為。從祖祖父。從祖祖姑。謂祖之兄弟姊妹也。為兄弟之孫為從祖父從祖姑。謂從祖祖父之子。父之從父兄弟姊妹也。為從祖父兄弟之子也。為從祖兄弟姊妹。謂從祖父之子。所謂再從兄弟姊妹者也。為外祖父母。謂母之父母也。為舅。謂母之兄弟也。為甥。謂姊妹之子。為。從祖母。謂母之姊妹也為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也
義服。為從祖祖母也。為夫兄弟之孫也。為從祖母也。為夫從兄弟之子也。為夫之姑姊妹適人者不降也。女為兄弟姪之妻已適人。亦不降也。為娣姒婦謂兄弟之妻相名。長婦謂次婦曰娣。姒婦謂長婦曰姒婦也。庶子為嫡母之父母兄弟姊妹嫡。母死則不服也。母出則為繼母之父母兄弟姊妹也。為庶母慈己者。謂庶母之乳養己者。為嫡孫若曾玄孫之當為後者之婦。其姑在則否也。為兄弟之妻也。為夫之兄弟也
五曰緦麻三月
服制同上。但用極細熟布
正服。則為族曾祖姑謂曾祖之兄弟姊妹也。為兄弟之曾孫也。為族祖父族祖姑。謂族曾祖父之子也。為從父兄弟之孫也。為族父族姑。謂族祖父之子也。為從祖兄弟之子也。為族兄弟姊妹。謂族父子之所謂三從兄弟姊妹也。為曾孫玄孫也。為外孫也。為從母兄弟姊妹。謂從母之子也。為外兄弟謂姑之子也。為內兄弟謂舅之子也
降服。則庶子為父後者。謂其母。而為其母之父母兄弟姊妹。則無服也
義服。則為族曾祖母也。為夫兄弟之曾孫也。為族祖母也。為夫從兄弟之孫也。為族母也。為夫從祖兄弟之子也。為庶孫之婦也。士為庶母。謂父妾之有子者也。為乳母也。為婿也。為妻之父母。妻亡而別娶亦同。即妻之親母雖嫁出猶服也。為夫之曾祖高祖也。為夫之從祖祖父母也。為兄弟孫之婦也。為夫兄弟孫之婦也。為夫從祖父母也。為從父兄弟子之婦也。為夫從兄弟之妻也。為夫從父姊妹適人者不降也。為夫之外祖父母也。為夫之從母及舅也。為外孫婦也。女為姊妹之子婦也。為甥婦也
一殤服
凡為殤服以次降一等。凡年十九至十六為長殤。十五至十二為中殤。十一至八歲為下殤。應服期者。長殤降服大功九月。中殤七月。下殤小功五月。應服大功以下以次降等。不滿八歲為無服之殤。哭之以日易月。生未三月則不哭也。男子已娶。女子許嫁。皆不為殤也。
凡男為人後。女適人者。為其私親。皆降一等。私親之。為之也亦然。女適人者降。服未滿被出。則其本服。已除則不復服也。
作神主式
伊川程先生作神主式云。作主用栗。取法於時月日辰。趺方四寸。象歲之四時。高尺有二寸。象十二月。身博三十分。象月之日。厚十二分。象日之辰。 【 身趺皆厚一寸二分】 剡上五分為圓首。寸之下勒前為額而判之。一居前。二居後。 【 前四分後八分】 陷中以書爵姓名行 【 曰某故某官某公諱某字某弟幾神主陷中長六寸圓一寸】 合之植於趺 【 身出趺上一尺八分并趺高一尺二寸】 竅其旁以通中。如身厚三之一 【 謂圓徑四分】 居二分之上 【 謂在七寸二分之上】 粉塗其前。以書屬稱 【 屬謂高曾祖考稱謂官或號行如處士秀才幾郎幾公】 旁稱主祭之名 【 曰孝子某奉祀】 加贈易世則筆滌而更之。 【 水以洗改之】 外改中不改
(見圖)
(見圖)
(見圖)
士喪禮疏曰。麻在首在要皆曰絰。分而言之。首曰絰。腰曰帶○問絰腰之制。朱先生曰。首絰大一搤。只是拇指與第二較小絞帶。又小於腰絰腰絰象大帶兩頭長。垂下鮫帶象革。帶頭一有彄子。以一頭串於中而束之。朱先生曰。首絰右本在上者□□絰之制。以麻根處著頭。右邊而從頭前向左圍。向頭後卻就右邊。元麻根處相接。以麻尾藏在麻根之下。麻根搭在麻尾之上。有纓者以其加於冠外。須著纓方不脫落也。
(見圖)
□父八母服圖。同居□父齊衰不杖期。謂子無大功之親。從母適人所□□亦無大功服。不同居繼父□繼母□父齊衰三月。謂先隨母與繼父同居後異者。元不同居者則無服□喪杖期。謂繼母嫁而子從子□育者。老不從或繼母出無服養母嫡母□母慈母齊衰三年。謂養同宗及遣棄之子同親母齊衰三年。謂妾生子喚父正室母曰嫡母齊衰三年服。是謂父再娶之母與親母同齊衰三年。妾無子妾子無母父命之為母嫁。母□母齊衰杖期。謂父亡□母改嫡嫁人者。其母為子乃齊衰不杖期齊□杖期。謂父在而棄別被出之者。其母為子乃齊□不杖期□母□母緦麻三月。謂小年□乳哺己者。謂之乳母。緦麻三月。父有子之妾所生子喚曰庶母。乙集四十九。
外族服圖
母舅 【 小功】 舅之子 【 緦麻】 甥婦 【 緦麻】
外祖 【 小功】 妻父母 【 緦麻】 妻周年 女婿 【 緦麻】 外孫 【 緦麻】
母姨 【 小功】 姨之子 【 緦麻】 姑子 【 緦麻】
夫族服圖
夫伯叔 【 大功】 夫兄弟 【 大功】 妯娌 【 小功】
夫祖 【 大功】 夫父母 【 三年】 夫三年 夫姪 【 小功】 姪婦 【 緦麻】
夫姑 【 小功】 夫姊妹 【 小功】 堂姪 【 緦麻】
五服之圖
三從 三從兄弟 三從
再從 從堂伯叔 從堂兄弟 從堂姪男 再從
從 堂伯叔祖 堂伯叔 堂兄弟 堂姪男 堂姪孫 從
親 曾祖伯叔 伯叔祖 親伯叔 親兄弟 親姪男 親姪孫 曾姪孫 親
高祖始祖 曾祖父母 祖父祖母 父母 己身 子婦 孫婦 曾孫 玄孫
親 曾祖姑 祖姑 親姑 親姊妹 親姪女 姪孫女 曾姪孫女 親
從 堂祖姑 堂姑 堂姊妹 堂姪女 堂姪孫女 從
再從 從堂姑 從堂姊妹 從堂姪女 再從
三從 三從姊妹 三從
三從兄弟 【 緦麻三月其妻無服】
從堂伯叔 【 父母並緦麻三月服】
從堂兄弟 【 小功五月其妻無服】
從堂姪男 【 緦麻三月其妻無服】
堂伯叔祖 【 父母並緦麻三月服】
堂伯叔 【 父母並小功五月服】
堂兄弟 【 大功九月妻緦麻服】
堂姪男 【 姪小功五月服緦麻】
堂姪孫 【 緦麻三月其妻無服】
曾祖伯叔 【 父母並緦麻三月服】
伯叔祖 【 父母並小功三月服】
親伯叔 【 父母並齊衰不杖期】
親兄弟 【 齊衰不杖期婦大功】
親姪男 【 齊衰不杖期婦大功】
親姪孫 【 姪孫小功孫婦緦麻】
曾姪孫 【 緦麻三月其妻無服】
高祖始祖 【 齊衰三月】
曾祖父母 【 齊衰五月】
祖父祖母 【 齊衰不杖期嫡孫承祖父同父祖母同母】
父母 【 斬衰三年齊衰三年】
己身 【 謂為人後者父斬衰三年祖承重亦如之】
子婦 【 長子斬衰□子杖期□□杖期眾婦大功】
孫婦 【 嫡孫杖期嫡婦小功庶孫三功婦三月服】
曾孫 【 緦麻三月】
玄孫 【 緦麻三月】
曾祖姑 【 緦麻三月姑夫無服】
祖姑 【 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親姑 【 在室周年出嫁大功】
親姊妹 【 在室周年出嫁大功】
親姪女 【 在室周年出嫁大功】
姪孫女 【 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曾姪孫女 【 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堂祖姑 【 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堂姑 【 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堂姊妹 【 在室大功出嫁緦麻】
堂姪女 【 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堂姪孫女 【 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從堂姑 【 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從堂姊妹 【 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從堂姪女 【 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三從姊妹 【 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治葬
三月而葬。前期擇地之可葬者
溫公曰。古者天子七月。諸侯五月。大夫三月。士踰月而葬。今五服年月。敕王公以下皆三月而葬。然世俗信葬師之說。既擇年月日時。又擇山水形勢。以為子孫貧富貴賤愚賢壽夭盡系於此。而其為術又多不同。爭競紛紜。無時可决。至有終身不葬。或累世不葬。或子孫衰替妄失處所。遂棄捐不葬者。正使殯葬實能致人禍福。為子孫者。亦豈忍使其親臭腐暴露而自求利耶。悖禮傷義無過於此。然孝子之心慮患深遠。恐淺則為人所挨。深則濕潤速巧。必求土厚水深之地而葬之。所以不可不擇也。或曰。家貧鄉遠不能歸葬。則如之何。公曰。子游問喪具。夫子曰。稱家之有無。子游曰。有無惡乎齊。夫子曰。有母過禮。苟無矣。歛手足形還葬。懸棺而窆。人豈有非之者哉。昔廉范千里負喪。郭平自賣營墓。豈待豐富然後葬其親。或在禮未葬。不變服。食粥。居廬。寢苫枕塊。蓋憫親之未有歸。故寢食不安。柰何舍之出遊。食稻衣錦。不知其何以為心哉。世人又有游宦沒於遠方。子孫火焚其柩收燼歸葬者。夫孝子愛親之肌體。故歛而藏之。殘毀他人之屍。在律猶嚴。况子孫乃悖謬如此。其始蓋出於羌胡之俗。浸染中華。行之既久。習以為常。見者恬然曾莫之恠。豈不哀哉。延陵季子子死。葬于嬴博之間。孔子以為合禮。必也不能歸葬。葬于其地可也。豈不猶愈於焚燬乎。又曰。昔者吾諸祖之葬也。家甚貧不能具棺槨。自太尉公而下始有棺槨。然金銀珠玉之物。未嘗以錙銖入於壙中。將葬太尉公。族人皆曰葬者家之大事。柰何不詢陰陽。此必不可。吾兄伯康無如之何。乃曰。詢於陰陽則可矣。安得良葬師而詢之。族人曰。近村有張生者。良師也。數縣皆用之。兄乃召張生許以錢二萬。張生野夫也。世為葬師。為野人葬所得不過千錢。聞知大喜。兄曰。汝能用吾言。吾畀爾葬。不用吾言。將求他師。張曰。惟命是聽。於是兄自以己意處歲月日時及壙之淺深廣狹道路所從出。皆取便於事者。使張生以葬書緣飾之。曰。大吉。以示族人。族人皆悅無違異者。今吾兄年七十九以列卿致仕。吾年六十六。忝備侍。從。宗族之從仕者二十有三人。視他人之謹用。葬書。未必勝吾家也。前年吾妻死。棺成而歛。裝辦而行。壙成而葬。未嘗以一言詢陰陽家。迄今亦無他故。吾嘗疾陰陽家立邪說以惑眾。為世患。於喪家尤甚。頃為諫官嘗奏乞禁天下葬書。當時執政莫以為意。今著茲論。庶俾後之子孫葬必以時。欲知葬具之不必厚。視吾祖。欲知葬書之不足信。視吾家。
程子曰。卜其宅兆。卜其地之美惡也。非陰陽所謂禍福者。地之美者。則其神靈安。其子孫盛。若培擁其根而枝葉茂理固然也。地之惡者。則反是。然則曷謂地之美者。土色之光潤。草木之茂盛。乃其驗也。父祖子孫同氣。彼安則此安。彼危則此危。亦其理也。而拘忌者惑以擇地之方位。决日之吉凶。不亦。泥乎。甚者不以奉先為計。而專以利後為慮。尤非孝子安厝之用心也。惟五患者不得不謹。須使他日不為道路。不為城郭。不為溝池。不為貴勢所奪。不為耕犂所及也。一本云。所謂五患者。溝渠道路。避材落。遠井窰。按古者葬地葬日。皆决於卜筮。今人不曉占法。且從俗擇之可也。
穿壙
溫公曰。今人葬有二法。有穿地直下為壙而懸棺以窆者。有鑿隧道傍穿土室而攛柩於其中者。按古唯天子得為隧道。其他皆直下為壙而懸棺以窆。今當以此為法。其穿地宜狹而深。狹則不崩損。深則盜難近也。
刻誌石
用石二片。其一為蓋。刻云某人之墓。其一為底。刻云某人諱某字某某州某縣人。父某母某。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終。某年月日葬某地。以二石字面相向而以鐵束束之。埋之壙前近地面三四尺間。慮異時陵谷變遷。或誤為人所動。而此石先見。則人有知其姓名者。庶能為掩之也。
墳高四尺。立小石碑於其前。亦高四尺。趺高尺許
溫公曰。按令式墳碑石獸大多寡雖各有品數。然葬者當為無窮之規。後世見此等物。安知其中不多藏金玉耶。是皆無益於亡者。而反有害。故令式又有貴得同賤。賤不得同貴之文。然則不若不用之為令矣。文公曰。今按孔子防墓之封。其崇四尺。故取以為法。用司馬公說別立小碑。但石須闊尺以上。其厚居二之一。圭首而刻其面如誌之蓋。乃畧述其世系名字行實而刻於其左。轉及後。右而周焉。婦人則俟夫葬乃立。面如夫亡誌蓋之刻云
三虞祭。葬之日。日中而虞。或墓遠。則但不出是日可也。若去家經宿以下。則初虞於所舘行之。鄭氏曰。骨肉歸于土。魂氣則無所不之。孝子其彷徨三祭以安之。葬時奠而不祭。但酌酒陳饌再拜而已。虞始用祭禮。卒哭則又謂之吉祭○遇
卒哭
檀弓曰。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故此祭漸用吉禮。三虞後剛日卒哭
祔祭
檀弓曰。殷既練而祔。周卒哭而祔。家禮用卒哭明日而祔
小祥 〔朞而小祥〕
自喪至此不計閏凡十三月。古者卜日而祭。今止用初忌以從簡易。鄭氏曰。祥吉也。大祥放此
大祥 〔再朞而大祥〕
自喪至此。不計閏凡二十五月。亦止用第二忌日祭
禫 〔大祥之後中月而禫〕
自喪至此。不計閏月。二十七月。文公曰。間一月也。鄭氏曰。澹澹然平安之意
溫公曰。士虞禮中月而禫。鄭註曰。中猶間也。禫祭名也。自喪至此凡二十七月。所謂中月而禫者。蓋禫祭在祥月之中也。歷代多從鄭說。今律勑三年之喪。皆二十七月而除。不可違也。文公曰。二十月祥後便禫。看來當如王肅之說。於是月禫徙月樂之說為順。今從鄭說。雖是禮宜從厚。終未為。當
祭禮畧
時祭〔用仲月〕
孟春下旬之首。擇仲月三旬各一日。或丁或亥
溫公曰。王制大夫士有田則祭。無田則薦。註祭以首時。薦以仲月。今國家惟享太廟用孟春。自周六廟濮王廟皆用仲月。以此私家不敢用孟春
高氏曰。何休曰。有牲曰祭。無牲曰薦。大夫牲用羔。士牲用豚。庶人無常牲。春薦韭。夏薦麥。秋薦黍。冬薦稻。韭以卵。麥以魚。黍以豚。稻以鴈。取甚新物相宜。凡庶饈不踰牲。若祭以羊。則不以牛為饈也。今人鮮用牲。唯設庶饈而已
文公曰。凡祭主於盡敬愛之道。誠而已。貧則。稱家之有無。疾則量筯力而行之。財力可及者。自當如儀
冬至祭〔始祖〕
程子曰。此厥初生民之祖也。冬至一陽之始。故象其類而祭之
立春祭〔先祖〕
程子曰。初祖以下高祖以上之祖也。立春生物之始。故象其類而祭之
季秋祭〔禰〕
程子曰。季秋成物之始。亦象其類而祭之。繼禰之宗以上皆得祭。惟攴子不祭
文公曰。某家舊時時祭外。有冬至立春季秋三祭。後以冬至立春二祭。始祖之祭似禘。先祖之祭似祫。於理似僣。覺得不安。遂已之。至於季秋依舊祭禰
忌日祭
文公母夫人忌日著黔墨布衫。其巾亦然。問今日服色何謂。曰。豈不聞鴽子有終身之喪
墓祭
三月上旬。擇日而祭之
文公曰。古人無墓祭。唐人亦不見有墓祭。但是拜掃而已。或問墓祭祭后土否。曰。就墓外設位而祭。冠婚喪祭。四禮之廢已久。是可哀已。按季氏居家必用。初卷畧載文公家禮。其意甚善。又按秦氏。本不載。別載孫氏薦饗儀範。今觀文公家禮。非可妄損益。近世士大夫家能行之者。詳見本書全帙。於祭禮一條。孫氏家儀。亦可參擇用之。故并存於后
孫氏薦饗儀範
序畧曰。先王之制祭禮也。不欲數。數則煩。不欲疏。疏則怠。君子濡春露履秋霜。必有悽愴悚惕之心。是故春禘秋嘗。夏商相襲。周公以禘為王者之祭。易名曰祠。而魯人始殺而嘗。閉蟄而烝。至於春以韭卵。夏以魚麥。秋以豚黍。冬以稻鴈。雖庶人不得廢時薦也。經曰。祭從生者。蓋眎子孫之為大夫為士為庶人也。傳曰。祭從先祖。又重於子孫改作也。禮固不敢輕議。酌古參今。唯其宜。唯其稱。或庶幾焉。故取上士祭饗之時。傳古士庶人之禮。著孫氏薦饗儀範。實取有田則祭。無田則薦之義。雖貧窶衣食不充。亦可求仁者之粟力行之。所以標顯孫氏者。猶唐范傳正時饗儀行之於家。使子孫奉以周旋云爾。紹興三年孫偉敘
時月第一
正月朔旦。三陽交泰。萬物發生。乃人道報本反始之時。為一歲初祭
春薦。以清明節日
夏薦。以五月五日
秋薦。以九月九日
冬薦。以冬至日。并歲旦一歲共五祭
世俗以冬至後一百五炊熟不火食。以待清明改火。謂之寒食。蓋晉風因介子推。逃文公之祿。文公焚山久而成俗。今河東士民以棗麵為炊餅。貫柳枝於戶上。號曰子推。遂變為寒食節。天下往往不以為非。漢并州剌史周舉嘗作文辨之。久而難變也。俚儒又緣開元拜掃之儀。於是日野祭。尤違典訓。亦數百年矣。今之清明日為春薦。四時薦饗並寢。若子孫得路歸守丘墓。則在家薦饗畢。詣神道洒掃展省。 【 城外望拜掃除墓左右蕪穢外望再拜而退不携酒饌行】
自漢至唐。臣庶饗祭。皆避孟月。或以二分。或以二至。或以社。或以蜡日。社與蜡唐人固嘗論其失矣。但上世以來。多用歲旦冬至為合祭。八節為薦新。疏數又不常。亦有故輒廢。率不合禮。今於四時折中。以傳禴祠烝嘗之義云
版位第二
唐諸家祭儀。皆用開元禮。文武官六品以下。達於庶人。祭于正寢。國朝士族相因。凡登朝籍。皆得祭三世。偉家祭三世。亦數十年。古之朝天子者。謂之大夫。蓋今之朝臣也。固當尊祖矣
古者士大夫皆有家廟。既虞則作主。刻官封名氏。今以祭寢之禮參酌。以栗木作牌子。高一尺三寸半。曾祖曰曾大考官封。妣曰。夫人某郡某氏。祖曰大考官封。妣曰。某郡某氏。父曰顯考官封。妣曰某郡某氏。匣而藏之。遇薦饗則俟排辦訖。祭主捧而置于几。祭畢復藏之其匣。於正寢側室奉香火。旦朝之 【 謂晨興盥櫛罷冠帶入室上香肅拜而退】 眉山。劉氏曰。虞者既葬返哭而祭也。蓋未葬則柩猶在殯。既葬則返而亡焉。則虞度其神氣之返。於是而祭以安之。且為木主而托之。以憑依焉。故謂之虞主。嘗求之傳註。謂天子九虞。以九日為節。諸侯七虞。以七日為節。大夫五。士三。由是言之。既葬而虞。虞而卒哭。降殺有等。自春秋末世。大夫僣用諸侯七虞之禮矣。後代循習莫究其義。而世俗遂以親亡以後。每七日必供佛飯僧。以為是日當於地府見某王者。吁。古人七虞之說。乃如是哉。故世之治喪者。未葬則當朝夕奠。朔望殷奠。既葬則作主虞祭。不必惑於浮屠齋七之說。庶乎可謂祭之以禮矣
四時薦享。肆筵設几。謂如南向之寢。則曾祖坐在其中。以東為上。祖座在東。考座在西。皆以北為上。東向西北向之寢放此。廟祭則東向位為尊。今薦儀也。所以不同
忌日質明。設几筵于正寢。捧位版置几上祭畢伏歲皆如上儀
薦饌第三
春薦韭卵 【 以韭為俎以卵饈饌】
夏薦麥魚 【 以新麵為炊餅以鯽鯉魚饈饌】
秋薦豚黍 【 以新黍粟米炊餅侑蒸豚】
冬薦稻鴈 【 以新粳米炊飯侑蒸鴈無鴈則以雞鵝鴨代之】
四時薦新外。兼以雞羊鹿豕共造熟食五品。時果五品 【 無果實處煎粉餌以為之】 菜五品 【 菘芥蘆萌蕪菁荀蕨隨土地所有】
薦新之日。或有珍饌異果 【 謂本草或食經中所載者】 並聽兼列。禮曰。庶人無故不食珍。必先祭饗也
祭饌皆女婦主之。或有故 【 謂疾病】 即用庖人。子孫躬親廚爨監視
薦饗之味貴于新潔。稱家有無。太豐則近乎僣侈。太儉則近乎迫隘。皆君子所不取。唯豐潔所中可以常守。禮雖王公大饗。不用褻味。不貴多品。今寢薦廟祭不同。廟祭乃有養牲外首之儀。今時饗止用熟食五品。參酌折中。不可增减。有力則豕一羊一。前祭一日宰之。無力則度。斯儀宜用物。巿肆售之
忌日以雞魚羊豕。隨屠肆所有之味。造熟食五品
每月朔旦於藏版匣之室中。設時果五品盤醆三副。以清酌獻
祝辭第四 【 隨時於官封某公下改用】
元旦云:維某年歲次某甲子。某月某甲子朔旦 【 他節即云某甲子朔某日甲子】 嗣曾孫具官某 【 無官即稱名一】 敢昭告于曾大考官封某公。伏以禴祠烝嘗。四時之薦祭義。蓋秉周禮人道之遺夏正。永推報本之誠。莫大致嚴之重。謹於疏怠。不敢越踰。酒醴□□。牢饌馨潔。祗率惟恪。仰冀鑒歆。尚饗○
清明云:伏以惟春之和。萬物秀茁。獻韭以卵厥有故常。謹以清明。祗率祠事。致嚴斯恪。仰冀降歆。尚饗○
端午云:伏以仲夏嘗麥。侑以鮮鱗。厥有故常。不敢不謹。謹以端午。祗率禴事。致嚴斯恪。仰冀鑒歆。尚饗○
重九云:伏以農夫之慶。百穀用成。黍稷馨香。適當時薦。謹以重九。祗率嘗事。致嚴斯恪。仰冀鑒歆。尚饗○
冬至云:伏以閉蟄而烝。蓋有古制歲之義。實見于經。維日至之迎長。廼周家之正月。謹以冬至。祗率烝事。薦稻之恪。仰冀鑒歆。尚饗○
忌日云:維某年歲次某甲子。某月甲子朔。某日甲子。嗣曾孫具官某。敢昭告于曾大考。官封某公。伏以四時改易。忌日在辰。恭設几筵。仰思教誨。終身之慕。言不勝情。尚饗。偉逮事曾門而繼家嫡。故其忌日之辭如此。不逮事大考以上。則改用下辭。恭設几筵。謹陳薄禮。庶或來格。克鑒微誠。尚饗
眉山劉氏曰。或問伊川先生曰。忌日祀兩位否。先生曰。只一位。愚謂家庭之祭。與國家祀典不同。家庭晨夕旦望於父母之敬。未嘗舉一而廢一也。魯人之祔也合之。孔子以為善。忌祭何得不然。故忌祭仍當兼說考妣。若祖考忌日。則祝辭末句增曰。謹奉妣某氏夫人配。妣忌日。則曰。謹奉以配考某公。後之君子。更宜審擇。夫祭者。孝子所以饗親。義所以致嚴也。自漢魏以來。諸家祭法。有迎神送神之儀。乃在廟中。禮雖樂以迎來。哀以送往。亦廟祭屍出入之事。今時薦。但以祝文致誠而已
器服第五
祭器尚質素。貴純潔。古之廟制。鼎俎籩豆奇耦有差。生時饗用之物。事死如事生。故以生時用器奉之。近世用盤盞碗碟亦斯義也。今每位用盞子十。或圓徑六寸。素木加漆。或丹或黑鉛錫銅廂之。庶可耐久。不及漆素木亦可。貧不能具。即五事 【 十則六薦熟食果蔬各為二事五則半比】 盤盞一 【 或銅或錫或用陶器】 碗二 【 制度如盞子而深一以飯一以羹】
祭服。有官者服其賜服。無官者服深衣 【 依禮記制度布為之】
行事第六
祭前二日。修具排辦濯器皿
前一日致齋 【 為不飲酒食肉吊喪問疾若官守則託疾在假一日】
祭之日。雞初鳴。興盥櫛。服其服。入祭室。具燈燭陳酒樽列祭饌訖。雞二鳴行事
癸之日。三鳴。初獻。詣藏匣前焚香。捧位版置于所設之座。躬親酌酒於盞。三上香。跪奠酒於几上。 【 以洗承之】 俛伏興再拜。跪。讀祝文。又俛伏興再拜。復位。亞獻。躬親酌酒於盞跪奠。俛伏興再拜。終獻如亞獻之儀。若一人兼行三獻。每奠皆如上儀。仍依昭穆次序。 【 三代各設一座】 先曾祖。次祖。次考。皆畢。即於燈燭上焚祝文。再拜。捧位版藏之。訖。退
遇忌辰設凡筵一所。質明陳酒樽祭饌畢。祭主詣藏匣捧位版置凡上再拜。三上。酌酒於盞跪奠。俛伏興再拜。跪讀祝文。俛伏興再拜。少頃 【 如人行一里久】 再奠俛伏興再拜。焚祝文。捧位版藏之。訖。退
每月朔旦。初。酌酒。三上香。跪奠。俛伏。。鞠躬。禱曰。某月朔旦。嗣曾孫某。謹以清酌。獻曾大考顯考。 【 各舉官稱】 伏乞歆格。再酌再奠。三酌三奠畢。凡在位子孫作一列再拜訖。退
夫祭儀以致誠為本。中禮為文。所為洞洞屬屬然。在其孝欽爾。有子弟即分三獻。祭日前期相與講習。闕則祭主獨為之。行事時無太亟急無太舒緩。急則紛紜舛錯。緩則跛倚。不能卒事矣。凡薦饗以雞二鳴行事。有官守。冬至正旦以雞初鳴。 【 半夜盥櫛】 月朔以雞三鳴行事。忌日祖考去給假曾在疾在假一日。近世焚楮泉及下里偽物。唐以前無之。蓋出於王璵輩牽合寓焉之義。數百年間俚俗相師。習以為常。至於祀上帝亦有用之者。皆浮圖老子之徒。欺惑愚眾。天固不可欺。乃自欺爾。士大夫從而欺其先。是以祖考為無知也。顏。曾公嘗不用矣。惜乎不以文字導愚民焉。偉今一切斥去之。有違此訓。非孫氏子孫也
季明趙氏族葬圖
凡為葬九世之塋。當以祖墓分心。南北空四十五步。使可容昭穆之位。分心空五十四步。可容男女之殤位。東西不必預分。臨時量所葬人數裁酌。
趙氏族葬之圖
(見圖)
族葬圖說
宗法之壞久矣。人之族屬。散無統紀。雖奉先之祀。僅伸於四親。而袒免以還。不復相錄。能知同享其所自出者寡矣。幸而周禮不泯。族葬之類。猶有一二存者。如祖塋拜掃。疏遠咸集。餕福祚。相勞苦。序間闊。尚可見同宗之意也。但葬者惑於流俗。困於拘忌。冢墓叢雜。昭穆淆亂。使不可辨識。又或子孫豐顯。恥葬下列。別建兆域。以遠其祖。是皆可恨也已。今取墓大夫冢人之義。參酌時宜。為之圖說。藏于祠堂以遺宗人。俾凡有喪。按圖下葬。無事紛紛之說焉。蓋家之祭。止於高曾祖考。親親也 【 按朱文公家禮詞堂章當為四龕以奉先世高祖考妣居從西第一龕曾祖考妣次之祖考妣又吹之考妣居東龕嗣子易世則□近祧毀焉其親盡者埋神主于墓所或祠堂兩階之間】 墓之葬則以造塋者為始祖 【 謂從他國遷於此地沒則子孫始造塋而葬者也墓居塋之中央北首妻沒則祔其右有繼室則妻居左而繼室居右二人以上則左右以次祔焉其有子之妾又居繼室之次亦皆與夫同封按禮雖以地道尊右而葬法周禮昭穆之制昭穆尚左故不得不遵用焉】 子不別嫡庶。 【 不分孰為妻及繼室所出孰為□□所出】 孫不敢即其父。 【 不分兄或弟所生。及嫡庶貴賤也】 皆以齒列昭穆。 【 諸子。尊祖之東南昭位。北首並列。以西為上。其正妻繼室。有子之妾。各祔其夫之東。仍皆與夫同封。諸孫葬祖之西南穆位。北首並列以東為上妻繼室有子之妾各祔其夫之西。餘與昭同。凡昭穆之墓每一列。自墓分心南北相去各九步法陽數也每列東西則不可預分蓋其所葬人數多寡難於前定也。若夫貴之與賤碑表存焉。為人子弟者不可以此而不序天倫哉】 尊尊也。 【 知有其祖而不敢私祔其父也】 曾玄而下左右祔。 【 諸曾孫。不分何房所出皆序齒列葬子之南。玄孫。序齒列葬孫之南】 以其班也。 【 左。皆曰昭。右。皆曰穆】 昭與昭併穆與穆併。 【 兄弟同列。祖孫同班。在昭位則用昭制在穆位則用穆制也】 百姓可行也。 【 六世孫。在曾孫之南。七世孫在玄孫之南。八世孫在六世之南。九世孫。在七世之南雖至百世亦皆可祔焉】 昭尚左。穆尚右。貴近尊也。 【 以近祖墓為上】 北首。詣幽冥也。妻繼室無所出。合祔其夫。崇正體也。妾從祔 【 妻曰合。妾曰從。】 母以子貴也。 【 有子則然】 降女君。明貴賤也。 【 按韓魏公葬所生母胡氏。其柩退適夫人之地尺許。故令謂凡妾之柩。當比正妻繼室稍南。】 與夫同封。示繫一人也。其黜與嫁。雖宗子之母不合葬。義絕也。男子長殤。居成人之位。十有六。為父之道也。中下之殤處祖後。示未成人也。 【 十六至十九。為長殤。十二。至十五。為中殤。八歲。至十一。為下殤。凡為婚娶。即為成人。按周禮周人以殷之棺槨葬長殤以夏后氏之堅周葬中殤下殤又曰下殤葬于園輿機而往不棺歛於宮中自周公時已不輿機即葬于墓然尚有以見古人視長殤與中下之殤禮亦異矣。故今以長殤。居成人之位。中殤已娶亦然。其未娶者。與下殤葬祖之北稍東。殤女葬祖之北稍西。祖墓正北。不可下穴。其地東西空三步象三才也凡殤是祖之子與女其墓去祖比六步若孫則在祖之北孫女在女之北曾玄而下皆重行南首每一列自墓分心南北亦相去六步法陰數也蓋昭穆前引用陽數殤後引用陰數凡葬此者男子先沒則居西後沒者次其東女子先沒則居東後沒者次其西皆不以齒為序按周禮先王之□子孫從葬而諸侯之祔者則前引大夫士之祔者則後引蓋前貴後賤一以爵為尊卑同朝廷之禮也若後世長庶之冢其制不應乃爾祖當以齒之序而令成人前引殤後引亦不失禮意矣】
序不以齒。不期夭也。 【 如弟先葬而留兄之穴。則是預期其兄夭殤也】 男女異位。法陰陽也。 【 男居祖北之□女居祖北之西】 而昭穆必以班。不可亂也。 【 男女雖異位而二位東西相照必使每行共為一列】 祖北不墓。避其正也。 【 嫌其當祖之首】 葬後者皆南首。惡其趾之向尊也。嫁女還家。以殤處之。如在室也。 【 按程子曰棄女還家以殤穴葬之故今啟穴在殤女位】 妾無子猶陪葬。以思終也。 【 始祖之妾無子者亦陪葬子之西稍北南首子之妾與諸女相直而在祖妾之北孫之妾與孫女相直在子妾之北曾玄以下每列盡然而皆南首先葬者居東後葬者次其西不以娣姒年齒為序按禮古之公卿大夫為貴妾服緦士妾有子亦服之則公卿貴妾無子猶服也今之妾其無所出者生享諸母之尊□與路人不異據經揆義竊所未安故列諸塋內以廣愛親之意焉】 族葬者。所以尊遠祖。辨昭穆。親逖屬。宗法之遺意也。為子孫而葬其親。苟非貧乏塗遠。不祔于祖。與祔而不以其倫。則視死者為不物矣。其如焚屍沉骨。委之。烏鳶。孰不可忍也。尚何望其能事祖與宗人哉。嗚呼。去順效逆。葬不以禮。繩以春秋誅心之法。其亦難乎免矣
居家必用事類全集 〔元〕無名氏編撰